赶集是一种民间风俗,也有“赶山”、“赶场”之称。该词语最早出自于明代谢肇淛的《五杂俎·地部一》。我国农村自古以来有赶集的习俗。
由来:
古代人们进行物资交换时,由于没有固定的日子和地点,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往往有一方吃亏。因此,人们都有希望有一个定期的公平合理的交换场所。汉朝初年,陆贾和陈平这两位著名政治家通过官府明令规定:各村镇每旬逢“三、六、九”或“一、四、七”或“二、五、八”为上集市进行物资交换日期,集市上设有公证人叫价评议。这样,就形成了原始贸易市场。
后来,人们就把上集进行物资交换,称作“赶集”或者叫赶节场。现在,大多地方选择每旬的逢五或逢十作为集市,进行农村物资交流。“赶集”是名副其实的买卖交易,一般时间较短,多者不过一天,少则半个时辰,到集上进行交易的时机很要紧,所以前面加了个“赶”字。
集市属于低级的中心地,交易的商品一般为日常用品和易耗品等低级货物,为集市附近的乡村居民服务。集市地点通常选择位于交通适中的集镇或乡村,以及寺庙所在地、城镇边缘地带等。集市的间隔往往取决于买者和卖者所愿意离开居住地前往的最大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