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管理条例

三资管理条例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3-10-01 23:37:49

三资管理条例


  

  村集体三资管理条例如下:

一、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收入、集体资产及资源拍卖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征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二)坚持收支两条线。村集体平日所取得的现金收入(含借、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严禁坐收坐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坐收坐支现金的,年终扣支部书记考核工资的10%,其他干部和报账员各扣5%。

  (三)库存现金不得突破限额。各村备用金限额2000元,超限额外的现金,必须及时交办事处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代管。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导致短款、丢失、被盗,除追查责任外,其损失一律由本人赔偿。

  (四)严禁白条抵库,借支、挪用和外借公款;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特别是村主要干部不得插手现金管理。

  (五)实行预决算制度。村集体财务支出实行月份预决算制度,预决算要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安排,每月底(审接日)村“两委”根据下月工作计划,由包村干部、“两委”干部、理财小组成员共同作出下月份支出预决算,经经管统计审计中心主任、工作区书记审核后,报办事处主任审批,批复的预决算作为资金调拨凭据。

  (六)财务开支权限审批制度。村集体支出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权限:500元以内的由四职干部共同研究决定;500-2000元以下的由两委集体研究审批;2000-5000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开支,经工作区、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审批,审批后按照“一定两议三监督”程序执行。并报经管统计审计中心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资金调拨手续。

  (七)非生产性开支控制制度

  1、取消招待费开支。但确属因招商引资、高效农业发展所发生的招待费用,实行特事特批,可由村两委研究,形成书面申请,报工作区书记审核,经领导同意后方可据实报销,除此以外,一律不准出现或报销招待费开支,弄虚作假入账的一经查出(或举报查实的)按贪污论处,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送交执法部门处理,形成白条抵库的年终从批复工资中扣除。

  2、租车费开支。确属因集体建设项目、计划生育和招商引资等所发生的租车费,实行特事特批,必须将事由说明确,方可据实报销,除此以外,一律不准报销租车费。未经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任何村庄不准随便配备汽车、摩托车、空调等交通工具或办公用品,集体不准报销燃修费。

  3、电话费开支。村委办公室内的座机电话费实报实销,但要注意节约。村干部的通讯工具不准捆绑在集体固定电话上;支部书记的手机费每月由集体报销50元,村主任、村文书30元;村计生主任20元;其他两委成员的电话费一律不得由集体报销。

  4、干部报酬及误工补贴开支。严格按照党工委、办事处批复发放,严禁超标准发放干部工资;一经发现查实超标准发放干部工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退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农村集体办公用品的开支。各村庄不准购买数量多且金额大的办公用品,也不得擅自印制公用笺,凡出现一律不得报销入账,并由当事人负担。

  6、报刊费的开支。严格按照党工委、办事处批复的报刊费数额列支,任何村庄不得随意订阅其它报纸和刊物,如出现批复外的报刊费开支,由当事人自行负担。

  7、村干部外出考察学习,需事先向工作区申请,报党工委、办事处批准。否则,不得外出;私自外出者,费用自理,并追究支部书记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8、村集体村级经济不得新增债务。未经党工委、办事处批准严禁出现集资、借款、贷款业务;严禁以任何理由为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贷(借)款提供经济担保;严禁靠借(贷)款搞基本建设;严禁借款发放干部工资、入保险;严禁外借公款,由于私自外借公款给集体造成损失的,由批准人和经手人共同负担。

  二、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发生资产购建和处置(包括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变卖、联用、股份合作、转让、盘盈、盘亏等)的,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意见。村“两委”会议对资产的处置提出主导意见和建议。

  (二)办事处审批。携带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向工作区和经管中心汇报并审核,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三)召开会议审议决策。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提交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审议通过后实施,没有通过的暂缓实施,待条件允许后另行研究。

  (四)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将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及相关应该公开的资料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为7天。

  (五)组织实施。公示期过后,由村“两委”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要吸收部分党员、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监督,工作区、经管中心派人现场监督。

  (六)实施结果公示。组织实施结束后,要将实施结果和完成的情况进行公示,看是否违背了群众意愿、是否与审议的结果一致、是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七)无异议后,签订和同、整理资料,归档保管。

  三、资源管理制度

  集体资源包括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应建立健全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逐项记录。

  (一)集体所有资源性资产需对外承包、租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两委”提出意见必须先报办事处审批,经工作区、建设中心、经管中心派人实地查看。

  2、查看审核同意后,三方在“农村合同签订审批表”中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审批。

  3、办事处审批后,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联席会议讨论审议,没有通过的暂缓实施,待条件允许后另行研究。

  4、将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及相关应该公开的资料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公示期为7天。

  5、公示期过后,由村“两委”干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进行招投标。投标时吸收部分党员、村民代表、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监督,工作区、经管中心派人现场监督。

  6、投标结束后,将实施结果进行公示。

  7、经管中心按办事处审批意见,结合法律、法规和其它应该约束的事项,拟定出合同,经双方同意后,签订合同,经管中心留存一份。

  8、整理资料,归档保管。

  (二)集体土地对外承包,期限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执行,承包期限最长为三年。

  (三)严禁村“两委”将集体土地以叫行、拍卖等形式,变卖给村民作为宅基地使用。

  (四)已经承包并且合同条款履行到位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合同条款履行不到位的,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终止合同。

  (五)承包合同已到期的,集体应依法收回土地。收回后要先作为增减人口用地处理,剩余的土地另行发包(发包程序按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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