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的设立条件

直辖市的设立条件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3-09-17 20:53:23

直辖市的设立条件

成立直辖市主要要具备以下条件: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例如原四川省重庆市为计划单列市,国内政治经济地位较为突出。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且城市和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综合实力等超越所在省省会城市,长期居省内第一位置,例如原四川省重庆市。

4、省会直辖后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负省会职责。

5、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至少达到自足水平,便于往后政府调控。

6、尽量不破坏所在省的行政版图。

适应十八大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在全国两会完成中央本轮机构改革后,相应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将启动,而优化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的改革,可能会使得全国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直辖市名单进行调整,其中直辖市的名单可能会增加,此外一些经济总量大的城市,可能相应的级别会升高。

而尽管多年来全国两会以及地方两会有建议将很多城市升级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提案或议案,但是具体怎么调整仍待国家研究,目前属于敏感时期。

截至2014年底,中国大陆地区共有4个直辖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其市领导属于正省级,即正部级干部。另有15个副省级城市:包括5个计划单列市,分别是大连、厦门、宁波、深圳、青岛;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分别是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其市领导属于副省级,即副部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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