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直辖市的标准:
1、明显的区位优势和经济政治优势,在国内主要城市中经济体量靠前,直辖后能够辐射,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的发展,且应与原有直辖市保持一定距离,例如原四川省重庆市为计划单列市,国内政治经济地位较为突出。
2、人口不少于200万人,且是所在区域最大的城市,因为密度人口是地区经济发展的基础。
3、非省会城市优先考虑,且城市和人口规模经济体量综合实力等超越所在省省会城市,长期居省内第一位置,例如原四川省重庆市。
4、省会直辖后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负省会职责。
5、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至少达到自足水平,便于往后政府调控。
6、尽量不破坏所在省的行政版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