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在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以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本规定所称乡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了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以及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外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