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练习:考试时评委可要求任选一个调进行考核,弹奏时要求把该调的所有相关内容,包括大小调及琶音一同弹下来。
二、选择曲目时,一至三级为:练习曲、复调乐曲、乐曲三部分;四至九级用“大型乐曲”和“中小型乐曲”代替了一至三级的“乐曲”为四部分;每个类型可任选一首曲目参加考级。这就有别于老版教材一级还要另选一首“乐曲”用来凑足四首曲目的形式,也就是说,一至三级只要求三首曲目参加考级,四至九级应为四首。考级时,评委可要求考生演奏全部或部分曲目,也可要求考生在曲目的任意段落开始或终止演奏,不影响考生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