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包含以下材料: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转正定级表;
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第八类:涉法违纪材料;
第九类:招录、聘用材料;任免、调动、授衔、军人专业(复原)安置、退(离)休材料;辞职、辞退,罢免材料;工资、待遇材料;出国(境)材料;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
第十类: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处理材料;治丧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