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和气态污染物CEMS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跨度;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2)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3个月至少用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跨度。 (3) 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每30天至少用校准装置通人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
(4)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气态污染物CEMS每15天至少用零气和接近烟气中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或校准装置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工作点。(5) 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EMS每3个月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或/和跨度。
(6) 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进行零点和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
对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CEMS用参比方法检测准确度是否达到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