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儿园的教师可以采用雇员制或合同制两种用工形式。主要区别在于:
1. 聘用关系不同:雇员制教师与幼儿园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教师。合同制教师与幼儿园建立民事合同关系,属于聘用制教师,非正式教师。
2. 薪酬福利不同:雇员制教师按公务员薪酬体系发放工资,享受与公职人员相同的福利。合同制教师的薪酬和福利由合同中约定,一般较雇员制低。
3. 职业安全不同:雇员制教师享受较高的职业安全,除非出现重大错误或违反法律法规,否则很难被解雇。合同制教师职业安全较低,合同期满或出现违反合同情况可被解除合同。
4. 职业发展不同:雇员制教师有较明确的职业发展通道,可以通过评聘、晋级获得职称和工资增长。合同制教师职业发展较为受限,主要依靠重新签订合同。
5. 社会保障不同:雇员制教师可以享受与公职人员相同的社会保障,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合同制教师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他社会保障较少。
总体来说,雇员制教师的待遇更加稳定、福利更加充足。但是,由于公立幼儿园的财政拨款有限,会限制雇员制教师的数量。部分幼儿园会采用雇员制与合同制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核心教师的待遇,同时控制人事成本。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