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城市道路由城市住建局进行道路的改造与维修。有些时候街道办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可以进行道路改造与维修。
如果是省道跨越城市的道路由公路管辖单位进行道路的改造与维修。
道路的改造与维修一般都是由道路的产权单位来进行。
城市道路由城市建设市政管理部门管理,国道、省道由交通部门管理。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