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下:
1、甲类: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2、乙类: 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爆炸下限不小于10% 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3、丙类: 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4、丁类: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5、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