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联合国目前还没有对战败国出台什么法律。一般都是最后,战败国被迫投降,在投降书上签字,承认战胜国的要求。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被迫承认波茨坦公告。承认了就得按照战胜国的要求去做,不然就还得挨打。投降书就是法律。签订的条约就是法律。
《联合国宪章》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就是为了抑制日德意等再次成为世界和平威胁,故被称为“敌国条款”。
1945年6月25日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为被盟国击败的敌国日德意在联合国“预留席位”。但是,宪章定有“敌国条款”。所谓“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第53条)。
同时强调:“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第107条)。通俗理解,即“敌国”再有武力攻击他国行动,可无须经联合国安理会讨论并授权,直接对其进行自卫反击。
日本1956年加入联合国,自1960年代末就试图去除“敌国条款”但迄今未能如愿。因此,日本虽10次当选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但仍是被打入“另册”的国家。
简言之,若日本敢武力挑衅,中国可实施导弹攻击,而无需经由联合国安理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