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义”论的独特之处是把它与羞恶联系在一起,认为“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以往的诠释把羞恶(义)纳入恻隐(仁)之中,忽略了羞恶和义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独特内涵。
通过在面对“嗟来之食”和“穿?为盗”等事件时的心理感受以及“心有所同然”的设准,
孟子显示和阐明了“羞恶之心,人皆有之”的道理
孟子认为坚守羞恶之心之不喜为的底线,扩充羞恶之心于事事物物上,无为其所不为,则无所往而不为义
仁者爱人,仁:就是要有同情之心,有怜悯之心。兔死狐悲,物伤其类,畜牲都有怜悯心,人就更应该有。
对别人的不幸表示同情,是一种仁义的表现;对别人的不幸表示同情,是一种仁义的表现.
其实,原文是: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
翻译:恻隐之心是仁的开端,羞恶之心是义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