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税务年度内获取的所有收入,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1.工资薪金收入:从事工作或劳务的所得。
2.经营所得: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等从经济组织或个人获取的收入。
3.财产租赁所得:指出租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的收入。
4.无偿受赠所得:指纳税人因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所得到的赠与等收入。
5.稿费、版权、专利权等所得:指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收入。
6.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收入。
7.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所得:指社会保险缴费与获得的相关收入。
8.税收补贴、奖金和各种补贴、津贴等所得:指政府给予的奖励及各种补贴、津贴等收入。
这些收入种类基本上涵盖了个人纳税人可能获取的所有收入,当然也有特殊情况需要根据中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的综合所得包括以下几类:
1.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在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及扣除后的津贴、补贴、奖金、津贴性补贴等各种形式的报酬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所得,如个体经营者、演员、运动员、咨询顾问等非固定雇佣关系的个人所得。
3.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个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取得的生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等各种形式的收入。
4. 稿酬所得:指个人从发表作品、讲授知识等获得的稿费所得。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使用专利、商标、版权等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他人所取得的租金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持有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而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资本利得所得:指个人变卖不动产、证券、基金等资产时所取得的差价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