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校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并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改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