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工作一年以上、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亲属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须经学校同意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免收借读费;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经学校同意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按规定免收借读费。
借读手续为: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借读证明。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借读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允许借读:
⑴、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⑵、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 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⑶、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 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⑷、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 需随父母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 确需随其不属本人户口所在地一方父母居住的学生;
⑸、父母双方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扶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 需由其亲属扶养监护的学生;
⑹、跨县域流动的适龄儿童、少年, 其父母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的。
2、在保证划定区域内适龄常住户口儿童、少年入学的前提下, 凡学额未满的小学、初中,允许招收非学区户口儿童、少年入学、借读。
3、学生的《义务教育登记卡》由户籍所在地教办负责建卡, 并由就读学校登记和管理,学生转学(借读)需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