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面对的对象有何特点(井田制是一种怎样的制度)

井田制面对的对象有何特点(井田制是一种怎样的制度)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12-14 07:20:03

井田制面对的对象有何特点

井田制的特点是,土地为大小领主所有,平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能在所分的一小块土地上耕作,这种耕作,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一种义务,因为耕作所得的一部分须交给领主享用,同时需要承担部分劳役。

在领主看来,土地能产生的地租比它能保障农民的生活更为重要。

在这个制度下,平民固然永远不用担心土地兼并导致的无立足之地的危险,但也不可能据此致富。

实质上,农民是为领主提供地租而生活,这样就使分封制和宗法制的长期存在得到了物质上的保证。

井田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西周时期,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把土地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因此称做“井田”。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属于国家)。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有学者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因素,这种制度可能从未得到严格的实施。

井田制是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井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一人耕种大约100亩(约今年今年70公亩)。100亩为一个方块,称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来。一井分为9个方块,周围的8块田由8户耕种,谓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归耕户所有;中间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归封邑贵族所有。但实际上并不是每块井田都是900亩,还存在诸如800亩,1000亩这样的特殊情况。

井田制的规定一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属于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正如《诗·小雅·北山》所说:“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周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赐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赐其子弟和臣属。周王对所封土地有予夺之权。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受封者还要向国王承担义务,就是要向国王交纳贡赋。

在贵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隶和庶民集体耕种。使用奴隶集体耕作是奴隶制经济繁荣的主要原因。西周时期,土地被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耕地阡陌纵横,形同井字,称为井田。

这种土地的国有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国王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然后分配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隶制国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数人利益,奴隶制的土地国有制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土地私有制了。

大家还看了
也许喜欢
更多栏目

© 2021 3dmxku.com,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