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其他违规行为。
1.已在原签约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办理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入网。现阶段单位证件入网的政企客户应当将号码过户至自然人名下,再申请携号转网携出服务(已在携出方办理正式身份信息登记)
2.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非挂失、停机等);
3.与携出方结清已出账电信费用,如有未出账的电信费用(例如国际漫游费用等),与携出方已约定缴费时间和方式;
4.与携出方无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的协议,或已解除在网期限限制;
5.距离最近一次携号转网已满120日(自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