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一年多的液晶电视屏幕开裂 售后竟称是……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荆州社会正文 来源: 荆州电视台 时间:2017-03-01 17:19
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周颖 蔡国然)现如今,几乎家家户户使用的都是液晶电视。购买液晶电视以后,最怕的就是屏幕出问题,因为一旦屏幕坏了,电视就没法看了,江陵县消费者张师傅家的液晶电视,偏偏就是屏幕坏了。
张师傅家的液晶电视,是2015年6月份买的,屏幕有明显的裂纹,已经无法正常显示图像。
张师傅说,发现电视坏了以后,他也联系了厂方售后人员。但售后人员说这是人为损坏的,这说法他不能接受。
基于售后这个判定,张师傅家的电视不在三包范围内,只能自费修理。这样的解决方案,张师傅显然不能接受。他告诉维权剑客,这台电视总共才花了1949元,现在要花1500元换个屏,他还不如重新买个电视。
至于厂方售后给出的人为损坏的说法,张师傅有些怀疑。在他看来,如果是人为原因导致的屏裂,那电视表面应该有撞击点。但他仔细看过,却并没有发现。
张师傅随后拨打12315进行投诉,工商执法人员也赶到他家了解情况。
张师傅坚持认为不是人为损坏,那售后那边又是怎样的说法呢?执法人员也来到售后那里了解情况。
售后人员拿出了一份厂家开具的鉴定书,鉴定书中写明,屏幕存在明显裂纹,属于外部原因导致,非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三包规定保修范围。
售后人员还说,张师傅家的液晶电视只能用换屏的方式解决,而要换屏,也只能整体发物流到总部,由总部来更换。既然总部给出的鉴定是人为,张师傅就只能自费。
现在,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屏幕损坏是人为还是质量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超过六个月,则由消费者举证。张师傅家的电视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使用期,如果他质疑厂方售后的鉴定,则需要他自己找第三方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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