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3月15日,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这是个维护自己利益的好日子,但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非只能选在3月15日,如何扭转平时维权劣势的处境,就需要扫除许多消费者在维权常识上的盲区和误区,才能成功维权!
案例
前段时间,王先生在小区附近的电器店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安装后还没使用多久,就出事了。3月9日晚上8时,王先生的太太林女士打开热水器,正准备等水热了就可以洗澡时,就听见轰的一声,从花洒中冲出了一股热浪,林女士被吓了一跳。不过幸运的是,林女士并未被烧伤,但显然这台电热水器是有质量问题的,不能再使用了。
事故发生后,王先生找到卖热水器的老板说理。但卖热水器的老板不仅拒绝王先生退款退货的要求,也不愿意提供售后维修,更不要说同意再给王先生换一台新的热水器的要求了。该老板认为,自己是从正规厂家进的货,电热水器坏了不是自己的责任,自己是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那么,面对一台无法继续使用的电热水器,王先生要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评析
首先,消费者要充分合理利用自己的权利。商品质量问题及责任追究,实行的是“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销商对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承担首要责任。
电热水器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首先由商家作出处理,商家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商家应负责产品质量和兑现厂家所作出的所有质量保证的承诺。而属于厂家责任的,再由商家追究厂家,不能直接把责任推向厂家,让消费者找厂家的做法,于法于理都是站不住脚的。王先生在电器店买了电热水器,电热水器有质量问题,电器店就得先承担责任。
当然,电器店可以马上联系厂家,两家一起跟王先生了解情况,共同协商处理。万一,厂家不肯出面处理的,电器店就得承担电热水器质量问题的所有责任,该换的换,该退的退,造成人身伤害的,该赔也得赔。事后,电器店可依法向厂家追偿。当然,王先生可以直接找卖热水器的老板要求其兑现售后服务,也可以直接联系厂家承担,这个可以由王先生自行决定,即使销售者和厂家签订过维修协议,也不能对抗消费者,销售者对所经销的产品必须承担质量担保责任,这是法律对经营者责任强制性的规定。当然,如确属厂家责任的,经销商可以在赔偿消费者损失后,再和厂家算账。
其次如果王先生想要维修好电热水器,必须要到该品牌电热水器的定点维修中心进行正规维修。王先生可以通过下面三种途径查询到维修中心。第一是查看包修凭证、说明书、产品外包装,找寻其生产厂家的统一售后维修服务电话。第二是到电热水器销售商店或品牌销售柜台,询问厂家的维修服务电话。第三是找到该品牌电热水器生产厂家的官方网站,获取统一的产品售后维修联系方式。而且王先生要寻找到正规的电热水器维修中心。一般正规的电热水器维修中心都是有其正规的店面,并且是属于长期扎根在当地进行发展的。这样的维修中心较为重视商业信誉,那么,他们的服务质量也就更加靠谱,即使再次出现问题,或者修理上的纠纷,也能找到维权对象,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王先生拿着电热水器在维修中心维修之后,且不管是更换配件还是普通维护,都要在一旁进行监督,以防零件损失和丢失隐瞒。最需要记住的是,电热水器维修结束后,一定要填写维修单子,单子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日期和责任期限。凭此依据,若在维修之后短期内,电热水器再次出现同样问题,可进行免费维修,其具有维修法律效力。
电热水器消费者们,并非只有3月15日才是维权日。只要清楚自己的消费权利,懂得如何正确使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天都可以是维权日!
法律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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