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人员可以提前5年退休。
特殊工种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作业。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
11.矿山排水作业。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14.采掘(剥)作业。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