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公事业单位和参公人员的整合:原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下属事业单位中承担行政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其职能一并整合到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原机构承担这些行政职能的参公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连人带编划转到局机关,继续承担职能和业务办理工作。
这部分人员随职能划转后,要由局机关进行调整消化,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人员由参公人员过渡为公务员。这一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由于机构改革中行政编制不另行增加,整改工作难度极大,因此各地都会考虑从精简原则出发,尽可能少地划转参公人员,以避免为今后的整改工作造成极大困难。
2、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国家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组建成立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机构,为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市场领域的执法工作任务。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队伍,包括了原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以及物价监督、反垄断执法等,甚至还有可能整合卫生领域的执法职能,综合改革成为大市场执法。市场监管领域执法综合改革,先整合执法职能,再考虑将原来参公并且具备执法资质的人员,连人带编进行划转,组建成立执法队伍。
原来各支执法队伍中的临时工、合同工要全部清退,严禁临时人员和辅助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做为事业单位的特殊存在,行政执法机构可能会保留参公属性,人员也会成为“行政执法公务员”,继续享受参公待遇。
3、公益服务职能改革:事业单位剥离行政职能后,剩下的公益服务职能进行综合改革,成立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公益服务职能和行政辅助、行政支持职能。新组建成立的综合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实行岗位聘用制管理。随各个部门整合进来的事业人员,大多数都要安置在服务中心工作。
4、生产经营类、中分服务类职能改企:原部门下属的生产经营类、自收自支类、中介服务类、鉴证检测检验类事业单位随职能改企,参与市场自由竞争,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单位改企后,正式职工分流,合同工和临时人员、劳务派遣工、自收自支人员随企改制,到新成立的企业重新就业,或者领取经济补偿后下岗自主择业、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