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项 目 标准限值
一级 二级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不应有明显的其他异色
浑浊度 (度) ≤3
嗅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应有明显的异臭、异味
pH值 6.5~8.5 6.5~8.5
总硬度(以碳酸钙计)(mg/L) ≤350 ≤450
溶解铁 (mg/L) ≤0.3 ≤0.5
锰 (mg/L) ≤0.1 ≤0.1
铜 (mg/L) ≤1.0 ≤1.0
锌 (mg/L) ≤1.0 ≤1.0
挥发酚(以苯酚计 (mg/L) ≤0.002 ≤0.004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0.3 ≤0.3
硫酸盐 (mg/L) <250 <250
氯化物 (mg/L) <250 <250
溶解性总固体 (mg/L) <1000 <1000
氟化物 (mg/L) ≤1.0 ≤1.0
氰化物 (mg/L) ≤0.05 ≤0.05
砷 (mg/L) ≤0.05 ≤0.05
硒 (mg/L) ≤0.01 ≤0.01
汞 (mg/L) ≤0.001 ≤0.001
镉 (mg/L) ≤0.01 ≤0.01
铬(六价) (mg/L) ≤0.05 ≤0.05
铅 (mg/L) ≤0.05 ≤0.07
银 (mg/L) ≤0.05 ≤0.05
铍 (mg/L) ≤0.0002 ≤0.0002
氨氮(以氮计) (mg/L) ≤0.5 ≤1.0
硝酸盐(以氮计) (mg/L) ≤10 ≤20
耗氧量( KMnO4法) (mg/L) ≤3 ≤6
苯并(α)芘 (μg/L) ≤0.01 ≤0.01
滴滴涕 (μg/L) ≤1 ≤1
六六六 (μg/L) ≤5 ≤5
百菌清 (mg/L) ≤0.01 ≤0.01
总大肠菌群 (个/L) ≤1000 ≤10000
总α放射性 (bq/L) ≤0.1 ≤0.1
总ß放射性 (bq/L) ≤1 ≤1
3.1 一级水源水: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2 二级水源水: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达到GB5749规定,可供生活饮用者。
3.3 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分三个指标标准
1、物理指标:物理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标准规定色度不能超过15度,浑浊度不能超过3度,自来水闻起来不能有异味和臭味,不能含有肉眼可见物。
2、化学指标:化学指标包含电导率、硬度、PH值、无机酸度和碱度。其中硬度指的是自来水中铁、锌、锰、铜等元素的 含量。城市自来水的国家标准规定,饮用水中铁含量不应超过0.3毫克/升,含锰量不应超过0.1毫克/升,含铜量不超过1.0毫克/升,含锌量不应超过1.0毫克/升。
3、生物指标:生物标准规定的是自来水中含有的细菌数量。水质标准规定每毫升水中不超过100个细菌。其中大肠菌群,水质标准规定,每升水中大肠菌群不得超过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