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办发〔2020〕57号)
7.《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皖自然资〔2020〕63号)
二、审查内容
(一)成果完整性审查
1.上报审批的村庄规划成果,应包含文本、图件、数据库和附件。
其中,附件应包括驻村调查情况统计、村民参与规划记录、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专家论证意见和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规划批前公示材料。涉及村庄搬迁撤并的,需提供利益相关村民同意意见的材料。
(二)内容合规性审查
2.底图底数。是否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是否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是否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最新地籍调查数据等成果为基础,底图底数按照自然资源部规定的基数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3.约束性指标。是否落实上位及相关专项规划、相关政策要求的各类约束性指标。一是上位规划或上级下达的有关约束性指标,二是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有关指标;三是有关政策、技术标准明确的指标等。
4.村域管控。
(1)是否落实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控制线的空间边界与坐标定位。是否划定了村庄建设用地边界,明确其空间分布与坐标定位,涉及到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的,其依据是否充分。
(2)是否根据需要,划定了乡村历史文化保护线,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是否划定了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明确其空间分布。
(3)是否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设施的空间分布。
5.村庄建设用地布局。
(1)建设用地布局是否规避了地质灾害易发、行洪泄洪、抗震等不利地段,无法避让的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
(2)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是否完善,是否满足乡村规划许可管理要求。农民集中居住等规划重点区域是否制定了总平面图。
(3)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明确了建设规划。